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1-16浏览次数:1473

    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并自201111日起施行的《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报纸期刊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我国报纸期刊整体质量,完善报纸期刊出版优胜劣汰机制,调整报纸期刊结构,优化报纸期刊布局,建立良好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是通过建立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指标,对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运用市场、法律、行政等手段,建立实现报刊优胜劣汰的科学长效的管理机制。鼓励优秀报纸期刊做优做强,对不合格报纸期刊实施退出,提高报纸期刊服务国家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性需求水平,提高报纸期刊的整体质量和效益,推动报刊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和评估工作的实施,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属地报纸期刊进行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属地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  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成评估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评估指标、评估程序对报纸期刊实施评估。

第五条  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报刊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指标兼顾。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评估指标公平、评估程序公开、评估结果公正。

3.坚持分类实施、量化评估,对不同类别的报刊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评估。同时将各评价指标予以量化,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采取区域评估和全国分类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考虑报刊区域市场环境、资源环境的差异,以及国家报纸期刊业发展规划和产业调整要求,逐步完成对不同类别、不同区域的报纸期刊的评估。

第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结合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和日常监管工作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工作至少三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是实施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分别为“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内容是:

1.基础建设条件: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基础建设是报纸期刊出版的重要先决条件。主要考察维持正常出版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资质,包括基础出版条件、体制机制建设、出版管理规范等。其中“基础出版条件”考量办公、印刷、发行、技术等出版硬件;“体制机制建设”考量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法人资质状况以及出版、人事和财务制度建设水平等;“出版管理规范”考量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负责人职责落实,出版行为规范等相关情况。

2.环境资源条件:环境资源条件是报纸期刊出版的必要保障。通过考察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出版资源、人力资源、资本实力和其他资源等,全面评估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自身实力和比较优势。其中“政策环境”重点考量该类报纸期刊在现行政策和区域政策条件下的发展空间;“经济环境”考量GDP水平反映出的城市经济和行业、专业领域发展水平;“市场环境”考量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广告和发行份额;“出版资源”考量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所占有信息资源和产品资源;“人力资源”考量出版主体的规模、岗位设置、人员整体素质及专项技能;“资本实力”考量固定资产、货币资金以及期货证券的拥有量;“其他资源”考量报纸期刊子公司经营、主管主办单位支持、所获荣誉及专项经费等。

3.出版能力:出版能力主要考察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进行报纸期刊出版的综合专业实力。选择“出版规模”、“内容评价”、“文字、编校质量和数字出版、国际化”等分类考察。其中:“出版规模”考量报纸和期刊年度出版、发行总量及平均期印刷、发行能力;“内容评价”集中考察报纸期刊出版内容是否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符合主流价值观以及具备实用性(针对专业及生活服务类报纸期刊);“文字、编校质量”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考量文字编校、出版形式、印刷质量等;“数字出版”对数字出版的产品生产和经营进行评估,反映多媒体融合时代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在前瞻性市场中可持续发展及市场生存能力;“国际化”通过对版权贸易及海外出版发行进行评估反映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在国际传播中的竞争力。

4.经营能力:主要考察报纸期刊在“广告”和“受众”两个市场的表现。通过选择有关财务指标,分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其中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收入规模、支出规模和利润、纳税以及主营业务产值和全员劳动效率等。

第八条  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在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中,如实提交报纸期刊出版的基本情况,经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有关数据进行审核、查验。同时对报纸、期刊的相关出版情况作出管理机构的评价。

3.评估专家组或评估机构通过实地调查、抽样核查等方法,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提供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通过“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系统”对相关指标进行评估。

4.评估专家组或评估机构根据综合测评结果,形成评估报告,报评估领导小组审核。

5.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评估结果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适时发布评估结果。

第九条  对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中认定的优秀报纸期刊,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表彰和奖励,在配置出版资源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过评估,鼓励扶持报纸期刊(传媒)集团和有实力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做优做强,整合资源,优化结构,扩大产业规模,实现集约化经营;培育发展一批较强传播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的优秀品牌报刊出版单位。

第十条  依据报纸期刊出版有关规定,经评估,对出版能力不足、出版质量长期低下,报刊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报纸期刊,予以退出。

1.报纸期刊退出的形式为:报纸期刊调整定位(包括调整业务范围等);由有实力的传媒集团或报纸期刊企业兼并、重组或托管;报纸期刊停办。

2.在一个评估周期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出的报纸期刊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区域报纸期刊总数的3%。

3.对评估为不合格的报纸期刊,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报纸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在6个月内提出退出方案,对在6个月内未提出退出方案,或方案未审核通过的,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停办,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4.报纸期刊退出方案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实施。

5.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宣传部门领导下,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报刊出版单位退出后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相关办法,或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妥善处理人员及资产等善后问题,保证报刊退出工作顺利进行。

6.确定停办的报纸期刊,由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其具体善后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及程序,妥善做好出版单位人员安置及资产处置等相关事宜。

7.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三年内连续被予以停业整顿、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报纸期刊,无须经过评估,实行一票否决,实施退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自201111日起施行。